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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3D眼镜收费”胜诉,能成为典型吗?

艾维电影 艾维电影 2023-02-18


日前,“艾维电影”发布了一篇“3D眼镜收费、不能退改签、故障停映,影院无意间面临法律风险”的推文,其中有关3D眼镜收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一事,引发了议论,不少影院从业者对于文章中3D眼镜属于合同内规定的服务,如不免费提供3D眼镜或构成侵权的观点提出了异议。


有影院从业者在文章底下留言:“如果影城在线上线下都标注了‘不提供3D眼镜,如介意请勿购票’,那么顾客买票就是接受合同条款,那这还算不算单方不协商合同呢?”


也有影院人士向小艾发来了一份有关“3D眼镜收费”的法院判决书——《李雪松与肇庆市左岸电影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这份判决书中,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李雪松提出的“要求左岸电影院返还票价款及赔偿损失费用、取缔3D眼镜收费”等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终审判决:影院无责。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考证、明确了判决书的真实性后,小艾觉得也有必要对此进行一番分享。以下摘录部分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

01
“免费提供3D眼镜”不属于法定义务

在“李雪松与肇庆市左岸电影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指出:影院未免费提供3D眼镜属于违约行为。

而法院对此的判决解释为:李雪松不能证实左岸电影院负有免费提供3D眼镜的法定义务。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相关电影院经营者应向顾客免费提供3D眼镜的规定,李雪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左岸电影院未向其免费提供3D眼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据此,现有证据不足证实左岸电影院负有免费提供3D眼镜的法定义务。

其次,左岸电影院提供的证据证实“免费提供3D眼镜”不属服务合同的内容。

左岸电影院通过猫眼电影购票平台出售案涉电影票属于要约行为,而猫眼电影购票平台主页明确“3D眼镜收费票价不含3D眼镜,请自备或至影城前台购买”。

李雪松通过猫眼电影购票平台购买案涉电影票应视其接受左岸电影院的要约并作出承诺,即左岸电影院与李雪松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

据此,“免费提供3D眼镜”不属于左岸电影院出售电影票的要约内容,也不属于双方服务合同的内容,左岸电影院不负有向李雪松免费提供3D眼镜的合同义务。

可见,该法院认为: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表明影院负有免费提供3D眼镜的法定义务;并且影院明确标识“3D眼镜应自备或购买”的前提下,观众购票属于接受要约并作出承诺,影院不负有免费提供3D眼镜的合同义务。

02
影院充分告知、观众接受服务

另一方面,法院做出支持影院的判决,还有以下前提起到决定性作用:一、左岸电影院事前已在购票平台明确注明“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并在影院显眼的地方提示“自备3D眼镜”;二、李雪松在购票后观影前已明确获悉“不免费提供3D眼镜”,并在此基础上接受了观影服务。

在《判决书》原文中指出:















左岸电影院在其经营场所的售票处、自助购票、取票处、院厅入口处张贴公告,明确告知“不免费提供3D眼镜”,李雪松也承认在入场观看电影前已知悉“不免费提供3D眼镜”,这也佐证左岸电影院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李雪松的知情权。

李雪松在已知前提下,并未选择退票,而仍自行购买3D眼镜入场观看电影,接受左岸电影院的观影服务,也佐证李雪松购买电影票、接受观影服务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愿。综上,左岸电影院在订立观影服务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强制交易等行为。

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来看,影院方进行事前充分告知、观众在接受条款过程中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建立在这一前提下,观众接受观影服务、影院履行合同并没有所谓的“强制交易”存在,因此涉事影院被认定为无过错。

03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之前各大媒体平台在做“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相关报道时,有这样一种观点:“不免费提供3D眼镜”为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这一说法可以说也得到了多位律师、以及消费者协会的支持。

不过,根据这份《判决书》指出,下属情况并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如前所述,目前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对电影院经营者应否免费向顾客提供3D眼镜未作强制性规定,即电影院经营者不负有免费向顾客提供3D眼镜的法定责任,故左岸电影院有关“不免费提供3D眼镜”的提示、公告不属于免除左岸电影院法定责任的情形。

同时,左岸电影院有关“不免费提供3D眼镜”的提示、公告在于表明其要约内容不包含“免费提供3D眼镜”的服务内容,且其在顾客购票时明确告知“3D眼镜收费票价不含3D眼镜”,也佐证“不免费提供3D眼镜”的提示、公告并未加重顾客的责任及排除顾客的主要权利。

据此,左岸电影院有关“不免费提供3D眼镜”的提示、公告属于其要约的内容,而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李雪松明知案涉电影观影服务“不免费提供3D眼镜”,其仍购买案涉电影票的行为即视其接受左岸电影院包括“不免费提供3D眼镜”等内容的要约并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观影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该《判决书》的说法佐证了:在影院已通过多种方式明确提示“3D眼镜收费票价不含3D眼镜”、并实事求是地将此事实告知观众的前提下,其公告属于要约内容,而不属于无效条款。

不过小艾看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也仅仅证明了其对法条的理解。很可能不同地方的法院,对法条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3D眼镜收费究竟是否违法”一事目前仍存在争议,并非板上钉钉。因此并不意味着影院在“做好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就一定不会被追责。舆论、各地消委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很可能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据澎湃新闻报道,去年3月宁波象山县一家影城就因不提供免费3D眼镜,涉强制消费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处以1000元罚款。片来源:澎湃新闻
而近期《法治日报》的一篇文章“售价远高票面价?看个电影咋就引起消费者这么多吐槽”中也明确指出:免费提供3D眼镜是影院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对于一些影院通过相关提示告知消费者需要自备或购买3D眼镜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是无效的。图片来源:《法治日报》
因此,不同地域的影城拿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尚方宝剑”,据此来免除“影院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的责任,显然存在风险。另一方面,观众反馈、以及目前舆论风向都对“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一事深恶痛绝。不少律师、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以及北京市电影协会纷纷发文、一致表明过对“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不予支持的态度。不久前,绵阳市电影协会还发布过《关于影院3D眼镜售卖与免费提供的行业意见》,目前北京、绵阳等多地的不少影院也增加了“可提供免费3D眼镜”的服务。

图片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可以说,各地影院如果都依据肇庆法院做出的判决免除影院义务,“不免费提供3D眼镜”也不能保证会得到当地法院的支持。毕竟在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中,站在法律角度,观众和影院方可以称得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做出判决的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看法。而对于作为一线服务行业的影院来说,打赢一场官司并非首要,让观众满意、确保“回头客”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对于3D眼镜,影院最为稳妥的做法仍旧是“免费+收费”的形式让观众选择、在服务上做到无可指摘,这样才能赢得观众的好感。

(题图来源:艾维电影图库,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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